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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新入校学生党员资格认定原则和党组织关系接转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9-18     浏览次数: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新入校学生党员资格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新生党员资格认定标准及党组织关系接转办法,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组部党员组织关系转递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新入校学生党员资格的认定原则及党组织关系接转办法。

  一、党员资格认定原则

  1.材料齐全(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程序完备,档案材料上的时间不矛盾且无涂改;

  2.入党时年龄满18周岁;

  3.写入党申请书虽不足一年但已满半年以上发展为预备党员的;

  4.复读生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程序发展且材料齐全;

  5.党组织关系必须是县(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介绍;

  6.党组织关系及入党材料在当年的9月30日以前交学院(系、部、所)党委(总支)。

  二、党员资格不予认定原则

  1.在校学生未在本校发展(因中途停学在原籍入党的复读生除外);

  2.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出自一人之手,时间前后矛盾且有多处涂改;

  3.入党时年龄不满18周岁;

  4.写入党申请书不足半年就发展为预备党员;

  5.上级党委未审批;

  6.介绍人未填写意见或上级党委没有指派人谈话;

  7.预备党员转正没有支部大会决议,党委就直接审批同意;

  8.无特殊原因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入党材料在当年的10月1日以后交学院(系、所)党委、总支。

  三、新入校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及党员资格认定程序

  1.新入校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由县(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介绍。学生入校报到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入党材料交所在院(系、部、所)党委、总支。

  2.各学院(系、部、所)党委、总支负责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对审核无问题的统一到组织部领取介绍信和编号办理接转手续。

  3.审核中如发现问题较多,则党员资格不予认定,其入党材料和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在党委(总支)保存备查,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通知本人并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进行谈话,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同时将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源地、不认定原因、处理结论)报组织部审批并备案。

  4.对审核中党员资格不予认定或无法界定的,应召开学院(系、部、所)党委、总支委员会议研究讨论,并将研究意见报组织部审批。

  5.新生党员资格认定工作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新生党员调入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