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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做好2010年度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专款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2-24     浏览次数:

     

各学院、外语系: 
  为确保在我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新疆教育厅近期为我校新疆籍少数民族本科学生划拨补助专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专款资助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专款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普通高等教育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本科学生。 
   二、资助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二门主要课程(必修课)重修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较差者; 
  4、在校穿戴宗教服饰及参加宗教活动者;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资助等级及界定标准 
 (一)资助分为三个等级:一等25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500元/年。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资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学习成绩良好,在本年度无主要课程(必修课)重修不及格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资助: 
  1、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3、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50元者。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资助: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50元者;
   2、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四、资助比例
   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70%。
   五、几点要求
   (一)院系根据学生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评定,学校对享受各等级的人数不做要求,各等级的评定严格按标准执行,院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
   (二)各院系在学生申请、调查了解、摸清学生困难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评定,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葡萄酒学院、理学院、动物医学院和外语系在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对其贫困情况签注具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生处统一评定。
   (三)各院系要教育享受困难补助的民族学生勤俭节约,严禁学生将困难补助用于请客、抽烟等不良消费,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追回资助金,并取消该生一年内享受资助的资格。
   (四)各院系务必于1月5日前根据程序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经院系审核后,将推荐学生审批表报送学生处教育管理科。

                                        学生工作处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关于做好2010年度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专款的通知附件1-4.doc